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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程序的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這里,法律已經給行政機關授權,包括交通主管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等。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的前置手續是,施工圖設計必須取得批復后才能獲得施工許可證。
今天仍然存在未經審批開工的建設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修訂)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2017年第687號)第四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一)項目批準文件;(二)城鄉規劃;(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11號令修訂)第八條規定,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權限審批或核準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核準項目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對審批項目的核準項目的建設程序做了規定,因公路建設活動關乎公眾安全和公眾利益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程序性規定基本一致。公路建設勘察設計必須遵循,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依據初步設計批復(審查意見)編制施工圖設計,依據施工圖設計批復(包括核準項目)組織工程招標。
核準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不是報請交通主管部門審批,而是將涉及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當按項目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但施工圖設計文件仍需報請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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